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16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4-08-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批转正宁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政办发〔2014〕126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正宁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县林业局制定的《正宁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正宁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正宁县林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农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农民护林员。
第三条各乡镇分别按照“便于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组建农民护林队,其队长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队长由乡镇退耕站站长兼任,队员从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农民中选聘。全县94个行政村每村选聘1名护林员,三嘉、五顷塬、西坡、山河4个乡镇各增加1名,全县农民护林员总数为98名。
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四条除队长和副队长外,聘用的农民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
(三)具有一定书写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能领会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宣传林业方针、政策;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常年在家务农的男性村民;
(五)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具备一般火灾扑救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六)有摩托车、手机等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按照《甘肃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细则》规定,下列人员不能聘为公益林护林员:
(一)财政供给人员;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
(三)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
(四)长期在外打工或者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
第五条除队长和副队长外,护林员实行“乡聘乡用、县乡同管、一年一聘”的办法。以村为单位通过“两议一监督”提出护林员人选,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统一报县林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乡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县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乡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管护区域、四至范围、林地面积、管护费及违约责任。《合同书》一式3份,乡镇政府、护林员、林业局各执1份。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护林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做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坚持认真巡山,记好巡山日志,熟悉辖区内的林木林地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管护,对管护区内的重点人群(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学生)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负责管护责任区林地内林木的管护、防病、治虫、防火等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对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盗伐林木、违规放牧、开矿采砂、开荒挖土、野外用火、非法收购木材、捕杀买卖野生动物、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毁坏林业标志、盗挖移植树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或县林业局;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资源案件;
(五)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火源管理,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加强火源管理,严防发生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警或火灾,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做到扑早、扑小、扑了;
(六)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七)做好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八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护林员岗位培训,参加森林消防、林木抚育、营造林技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发现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移动或毁坏管护标志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护林员工资
第九条除队长和副队长外,林业局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核拨护林员工资,从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中列支,三个月发放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个工资发放周期最后一个月末将护林员考核结果和工资表以正式文件报县林业局,林业局依据各乡镇上报的工资表在下一个周期的第一个月月初将工资拨付到乡镇,乡镇政府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兑付到护林员手中,坚决禁止克扣挪用。
第五章 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各乡镇要加强护林员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考核制度,划定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各乡镇定期组织护林员开展演练,对护林员的日常工作做到周检查、月考核;林业局对护林员的履职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并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乡镇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县乡林业部门要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护林员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三条县乡林业部门对护林员配备必需的装备(巡山日志、扑火工具等),统一挂牌或戴红袖套上岗。护林员对自己的管护情况应做到日记录、月小结、年总结。
第十四条护林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巡山需要请假的,必须经乡镇退耕站长同意签字后,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每月请假不得超过5天,其请假期间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森林火险达到III级时,护林员请假应报县防火办备案; 森林火险达到II级以上时,护林员原则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县防火办备案。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作为评选优秀护林员的条件,由县林业局或乡镇政府予以表彰:
(一)认真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灾、无盗伐滥伐林木、无乱挖滥占林地、无大面积发生森林病虫害、无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
(二)积极制止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预防措施得力,在管护责任区内,无违章野外用火,保持连续3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
(四)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第十六条护林员聘用期间,在一个工资发放期内(三个月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生一次扣发50元工资,发生二次扣发100元工资,发生三次扣发200元工资,发生四次扣发当月全部工资600元并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一)学习宣传
1、无故不参加林业局或乡镇政府各种会议及学习培训的。
2、不履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义务的扣发50元工资。
3、无林业法律法规学习笔记的扣发50元工资。
(二)巡山记录
1、巡山日志内容不完整、书写不规范、字迹有涂改的。
2、巡山日志出现超前、推迟或隔日记录的。
3、巡山日志记录内容雷同,千篇一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巡山日志不按阳历日期填写的。
(三)出勤情况
1、省、市、县业务部门检查不到岗的。
2、随时查岗手机不通或不到岗的。
3、每月巡山达不到25天(不含25天)以上的,每少1天的。
4、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出勤巡山护林的。
5、出勤未佩戴护林员证、袖章或必要护林工具的。
(四)有害生物防治
管护区内发生一般病、虫疫情未发现报告的。
第十七条护林员聘用期间,在一个工资发放期内(三个月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若发生一起扣发100元工资,发生二起扣发200元工资,发生三起扣发400元工资,发生四起扣发当月全部工资600元,并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一)森林防火
1、火灾扑救或抽查中发现护林员不熟悉管护区路况的。
2、发现野外违章用火未及时消除的。
3、对重点人群(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学生)和重点区域监管不力、重点时段不坚守工作岗位的。
4、未能严格落实林区火源管理及排查处理火灾隐患的。
5、责任区内有火情不参与扑救的。
6、林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在30亩以下的(不含30亩)。
(二)资源保护
1、对管护区内放牧未能制止,且未及时报告的。
2、发生采挖树木行为未能制止,且未上报的。
3、对毁林开垦行为未能制止,且未上报的。
4、对管护区内非法征占用林地及采石、采砂、采土行为未及时制止,且未上报的。
5、未及时制止管护区内非法狩猎行为,且未上报的。
6、未及时制止管护区内砍柴、烧火行为的。
7、未及时制止管护区内采种、割灌行为的。
8、未及时制止管护区内乱砍滥伐行为和上报有关情况,不全力协助森林公安破案和处理的。
9、未及时制止管护区内移动毁坏管护标志物的。
(三)有害生物防治
发生重大病、虫疫情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直接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1、管护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及时制止并上报的。
2、管护区内毁坏、占用林地5亩(含5亩)以上,未能及时制止并上报的。
3、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扑救和上报的。
4、管护区内一个月发生火险火警2次(含2次)以上或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亩(含30亩)以上的。
5、不能正常履职或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6、私自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职业的。
7、私自乱罚款、乱收费的。
8、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纵容包庇或者直接参与其中共同实施破坏行为、监守自盗的。
第十九条各乡镇处罚的护林员报酬应全部用于奖励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护林员,禁止克扣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编辑审核: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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