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16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4-08-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正政办发〔2014〕128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深入推进质量振兴和名牌战略,提高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正政发〔2010〕98号),参照《庆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正宁县质量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是县政府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由正宁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组织,是指在本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质量贡献奖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奖励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授予组织,每年度评定一个;质量贡献奖授予个人,每年度评定两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质量贡献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年度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质量贡献奖有效期为三年,获奖的组织或个人三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政府质量奖及质量贡献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制定、审核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分指南以及有关管理文件,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负责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视申请企业或组织性质以及规模的情况组成质量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四)受理组织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五)审查评审结果,向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提请审定拟奖组织或个人名单,公示审定结果;
(六)核查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对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第八条 评委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质量奖评审员担任标准和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评分指南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并结合正宁县实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由评委办另行制订。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质量贡献奖评定过程包括资格审查、材料初评、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审定以及县政府的批准和表彰。
第十一条 材料初评及现场评审应根据评定标准逐条评价,并从方法、展开和结果三个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过程和经营结果的成熟度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获得质量贡献奖的个人评审得分应达到88分以上,当年申请组织或个人未能达到规定得分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或者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成效明显;
(三)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连续三年经县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省内或市内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质量贡献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三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高;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做出了突出贡献,并且取得良好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评定前,由评审办公布当年质量奖、质量贡献奖的评定标准及评分指南、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或《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贡献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申请。评审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组织或个人的自评报告应按评定标准各条款的顺序编写,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或组织整体的业绩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质量奖申报表;
(四)各类获奖证书以及荣誉证明,环境达标证明等;
(五)符合本章第十六条规定的自评报告。
属工业企业的,其申报材料除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许可工业证或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质量贡献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贡献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2、自我评价报告(包括所在组织概况、个人主要工作经历和主要质量业绩。主要质量业绩是指:①个人在质量管理理论方面的建树和创新;②个人在质量技术(科研)、质量改进和质量攻关中的突破和成效;③个人运用质量理论、质量理念指导实践取得的成效;④在市级以上获奖情况及介绍);字数在1万字以内,一式二份。
3、有关的证明性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 评审办对申报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确定质量奖评审员,并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报告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奖的组织或个人名单,交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并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2/3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名单。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以正宁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并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庆阳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授予质量奖奖杯、证书和10万元奖金。对获得“正宁县质量贡献奖”的个人授予证书和1万元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质量贡献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由县财政拨付。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奖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涉及政府质量奖荣誉的,须注明获奖年份。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并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二十九条 获奖的组织在获奖后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获知情况发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办应当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企业或组织有前款情形隐瞒不报的,评审办应当报请县政府撤销企业或组织所获得质量奖荣誉称号,该企业或组织在以后5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评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承担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评审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经济或行政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收受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或组织及评审过程的有关信息。
评审办应邀请县监察局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撤消其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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