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16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4-08-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正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政办发〔2014〕129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正宁县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大力培育扶持名牌产品,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地方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综合实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依据县政府《关于正宁县推进质量振兴实施方案(2011-201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县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实施单位,由县政府做出表彰决定,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实施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对获得“庆阳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五)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两个以上等次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六)获奖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以表彰,不再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推选工作由正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正宁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审推选,提出奖励企业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编辑:杨保卫)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