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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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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4-0017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4-09-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正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正宁县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正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7日起施行。

             

                                                                                           县长:张龙杰

                                                                                           2014年8月7日


正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强化路政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养护管理模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养”的责权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把农村公路养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是乡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设置专门的农村公路养管所,乡镇政府1名领导兼任所长,配备5-10名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确保辖区乡、村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制定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建立村道养护台账,保护好村道路产路权。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省补资金、国家财政转移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和社会捐资等。农村公路财政专项养护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工程建设。

(一)县级财政按照上年度财政收入的3%预算列支养护经费,县交通主管部门可利用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补助。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水毁恢复等专项工程。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县监察、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多方筹措、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初要制订农村公路养护方案,提出经费概算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日常养护支出按时间进度拨付;专项工程支出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工程进度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其中单项工程金额达到30万元(桥梁工程10万元)及以上标准的,需经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后方可招标或结算。

第十三条 企业交付或补偿的农村公路管护费统一上缴县财政,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措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道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保养。

第十四条 县、乡、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县、乡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公路局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每季度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结果,由县公路局汇总后报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拨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的依据,并在全县范围内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公路局的养护道班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负责,乡镇农村公路养管所具体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所属行政村负责,县公路局负责进行统一业务技术指导。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进行。

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应做到有专人管护及巡查,做到“五无一畅一通”(即无占用公路用地、无占用公路摆摊、无新增违章建筑、无公路乱堆乱放、无占用公路加水,公路畅、边沟通)要求。

第十八条 县道、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养护公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县国土、水务、水保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砂、石、土以及水等材料,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地制宜,由县林业局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乡镇政府配合进行绿化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三级应对县、乡、村级公路制定应急预案,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由县路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村道由乡镇农村公路养管所负责,村民委员会配合管理。县路政执法大队要依法治路,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各3米,乡道、村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各1.5米为公路用地。养护人员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堆放污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县道从公路用地两侧外缘起向外各10米,乡道从公路用地两侧外缘起向外各5米,村道从公路用地两侧外缘起向外各3米。

县道、乡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在县道、乡道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必须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人员现场勘测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发放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各乡镇要按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严控制公路两侧建房。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距离县道、乡道边沟外缘不得小于20米,距离村道边沟外缘不得小于10米,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路为市在公路上占道经营。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县路政执法大队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乡镇政府可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经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森林防火等应急车辆的通行需要,且不得向通行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进行修缮。

第二十九条 县路政执法大队、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断增强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造成农村公路毁损的,严格按照“谁毁损,谁修复”的原则处理。县内资源开采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开采者要本着“企地共建,共同使用,共同养管”的原则,依照实际使用农村公路里程,按50%的比例承担养护经费,造成公路损坏的,负责完全修复。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为重点工程建设造成县道毁损修复的监管责任单位;乡镇政府为重点工程建设造成乡道、村道毁损修复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农村公路毁损修复的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期间,项目业主单位应事先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农村公路使用情况,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及监管责任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对使用前联合勘察的农村公路状况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确需途经农村公路时,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使用协议,并交纳公路毁损修复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县道50万元/公里,乡道30万元/公里,村道20万元/公里)。

第三十四条 监管责任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途经的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遭到重大毁损影响车辆通行时,要及时通知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迅速查看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及资源开采业主要采取有力措施,尽量减少对农村公路的毁损;同时,要积极配合公路路政、交警等部门开展农村公路限超限载等治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毁损的农村公路及时进行修复,经县交通运输局验收后,方可退还修复保证金;需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的毁损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双方认可的毁损评估情况足额支付所需修复资金。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符合全县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加强对村道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畅通。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考核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编辑: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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