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200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4-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正宁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政办发〔2014〕174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正宁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正宁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我县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72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办法》为依据,以确保“一门受理、归口办理、分类救助、限期办结”为目的,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规范和提升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县、乡(镇)都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全县全覆盖。
第四条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是指各县乡(镇)两级设置的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的服务窗口,包括在社区(村)设置的救助申请代受理窗口。
第五条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归口办理、落实责任,立足现有、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六条 一门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以民政部门为主体。县乡(镇)两级建立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负责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
社区(村)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各乡镇配备。
社区(村)继续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 一表登记。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窗口采用“一表登记”,先行受理,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协同办理。凡涉及两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求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凡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一表登记”转办事项,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部门,办理部门必须依据政策规定限时办理;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理由和结果反馈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第三章 窗口设置
第九条 人员配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必须配备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随时接待求助群众,处置求助事项。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条 标识设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应做到救助政策、办理流程、工作职责、监督投诉电话“四上墙”,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牌,并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一条 便民资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摆放辖区各类救助项目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单等服务资料,以及办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服务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救助内容。
第十二条 岗位技能。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救助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机构地点等,便于引导申请人申办救助事项。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的各类求助事项,必须详细登记,准确记录受理时间、接收的申请材料、办理(转办)部门、承办人、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以备后查。登记表单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五保、孤儿供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救助(慈善总会)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资格认定,实施生活救助;负责实时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认定,实施救助。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的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实施;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开展就业援助。
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信息审核和住房救助资格审核审批,并实施住房救助等。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教育救助等。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计生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公益金、特别扶助帮扶对象的认定,并实施相应的扶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对象中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认定等。
残联:主要负责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残疾对象身份的确认工作,并实施相关救助。
工会部门:主要负责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相关救助等。
第五章 协同事项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申请、受理、转办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科学设计申请审批表单,明确提交的申请材料,形成各类救助便民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等,提供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集中放置,供申请人查阅、领取、填写,并在相关网站公开此类信息。救助政策及办理流程如有调整变化,职能部门应及时修正并更新便民服务指南、相关表单及网站上的相关信息。所需材料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救助事项承办机构、地点、人员,并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对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转办的事项,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和办理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名称、数量和提交材料时限、地点,明确告知办理时限和取回申请材料原件、获取办理结果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办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启动办理程序,限时办结求助事项,实施相关救助;对涉及排队等待、摇号的救助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转交。
第六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规范相关救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到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提供个人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俱全的,直接受理,填写受理(转办)单或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批表格,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有缺失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办理
(一)对政策上已经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项目,相关办理部门或机构,按照办理规则、程序审核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涉及两个(含)以上部门审核的救助项目,按职能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救助实施部门,救助实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项目,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牵头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按办理规则按时办结。
(三)凡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转办的救助项目,最终审批结果均要反馈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优化服务,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配足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要对所有救助项目和办理机构进行梳理,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各乡镇要将受理救助项目尽量整合到政府服务大厅,能够归并到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的,归并到同一窗口,避免和减少分散设置救助受理窗口,以方便群众求助。
第二十六条 县、乡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后,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社区公告栏、办事服务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收集整理各类救助政策和办理规程,装订成册,供窗口工作人员使用;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培训轮训,熟悉各类救助政策、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窗口工作人员既要熟悉民政业务,又要熟悉其他部门的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和服务工作的检查。县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通报结果。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深入窗口调查研究,跟踪了解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和急难求助“首问责任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及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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