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版
|
无障碍
|
关怀版

正宁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0000000-2015-0020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5-01-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正宁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正政办发〔2014〕187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现将《正宁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县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县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县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办理提案是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抓好督办落实,确保按时办结答复。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包括:

1.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职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2.县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及调研、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县政协委员会审核的书面提案。

3.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县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县级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5.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内容属于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乡镇政府职权范围的,由乡镇政府办理;属于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2.办理须由县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提案;

3.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4.负责协调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组织县直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6.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7.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应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并亲自负责办理重点建议、提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交办

(一)县政府办公室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筹备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经人大代工委、政协提案委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凡需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逐条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工作人员。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和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八条  答复。各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行文(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协办单位;如建议、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及县督查考核局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及县督查考核局各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  复查。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说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县政府在每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分别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督办检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利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应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工作联系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政协常委会提案委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处理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五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县政府会同县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2.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3.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提案的;

4.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议案)答复件式样;

      2.政协提案答复件式样;

      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编辑:杨保卫)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