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5-00221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5-03-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加强正宁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政办发〔2015〕22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正宁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庆阳市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庆环发〔2015〕4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现状,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查明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活动,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风险源和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防患于未然;对各类水源地上游地区及境内河流区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理整治各类生活污染物;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储存设施及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隐患监管,确保全县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全程安全监管。
二、检查内容
1、县城饮用水源庵里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排污口,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养殖、放牧、种植、网箱养鱼、垂钓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2、嘉峪川引水枢纽工程、红土窑水库、三嘉东庄机井、周家乡供水工程、周家乡核桃峪供水工程五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产生活垃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养殖、种植,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排污口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3、乡镇未划定水源保护区但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水源周围影响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不宜建设的与供水无关的项目。
4、县城内主要河流沿线布设的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的、严重影响出境水断面水质的建设项目、石油煤炭钻探井场等。
5、县城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
6、县域内生产工艺水、纯净水企业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三、责任分工
1、发改局:将水源污染防治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协调争取扶持资金,加大对水源保护,污水处理的投资。
2、水务局: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监管好本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水源保护区。对其他部门布设的水利工程实施现场选址,防止布设在难以保障水质的地域。做好县城饮用水从“源头”到“龙头”沿线管护,定期监测水质情况并向公众公布。做好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3、住建局:强化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做好县城区域内供、排水管网维护更新,排污口管理,做好污水管网改造延伸,增加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数量。
4、环保局:对全县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管,做好水质定期监测、分析,并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加大巡查频次,发现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纪建设项目或影响水质安全的因素,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实施联合执法检查,配合县政府应急办做好水源保护区应急工作,定期收集相关部门、乡镇水源保护情况信息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汇报。督促相关部门、乡镇落实整改措施,编制县域内供水1000口人以上水源保护区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5、卫生局:定期对水源水质、群众生活用水进行取样监测;做好因水源水质、用水水质异常引起的流行性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控。
6、交通局:加强驶入全县水源保护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尤其是运输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石油类车辆的管理。
7、国土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做好县域内主要河流沿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8、公安局:加强水源保护区违法案件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源保护的联合执法。
9、安监局:强化水源保护区内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管,统筹抓好全县饮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纯净水厂等工艺生产水水质安全监管。
11、林业局: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绿化、植被恢复和工程造林、建设水源涵养林带,查处水源保护区林地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12、工信局:查处水源保护区违法工业企业建设,把好企业入驻水源保护区关口。
13、农牧局:强化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查处水源保护区农牧业生产的违法经营活动。
14、旅游局:强化水源保护区旅游资源管理。
15、文广局: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16、油煤办:把好石油、煤炭开发对水源保护区、县域内主要河流的环境影响关口,配合解决因石油、煤炭开发引起的水体污染纠纷。
17、电力局: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区违法关停企业停电管理。
18、气象局:做好气象信息服务,根据需要做好水源保护区 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
19、正宁林业总场:强化水源保护区尤其是庵里水库、红土窑水库、嘉峪川水库保护区林业总场辖区内环境管理,做好林场、管护站等生产经营活动面源污染治理,垃圾无害化处理,水源上游可能影响水质的建设项目、农牧业生产管理。
20、监察局:对各乡镇、各部门加强水源保护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依法依纪追究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
21、乡镇人民政府:强化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清除保护区内严重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等经营场所,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整改,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水源保护方面的信息,配合处置水源安全事件,强化相关部门布设水源选址管理,做好供水1000口人以上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建设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落实经常性水源保护巡查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的大局出发,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饮用水源保护列入本乡镇、本部门重要工作内容;各乡镇、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定分管领导和组员,按照全县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经常过问,建立起层层传导压力的工作机制,真正把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事情办实、办好。
(二)加强排查,落实整改到位。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定位的要求,认真做好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突出难点问题解决、突出整改落实。一是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逐一排查,逐个清理,全面查清饮用水源地现状;二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坚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拆除或关闭,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三)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追究。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终止时,因此,安排开展的饮用水源保护大检查活动没有时间段的划分,从现在开始,承担工作任务的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行动、切实履行职责,深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及时发现隐患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不检查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例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检查应加大检查频次,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检查及整改信息。建立本部门、本乡镇工作台帐,不报送信息或没有工作台帐,则视为没有开展该项工作,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核对各自在水源保护方面作为程度,厘清责任,如因履职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互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量大面广、任务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群防群治,要将本部门发现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需要各部门共同联合采取措施的,汇报县政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执法,确保水源保护隐患排查不留死角、隐患整治不留盲区、责任落实不留空白,为营造我县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做出贡献。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编辑: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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