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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正政办发〔2023〕11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县直相关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关于加强和改进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23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县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外派监事制度,是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推进县属国有企业防治腐败、提高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实行外派监事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者行为,推进公司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科学、规范、高效发展。
(一)明确监事监督职责。监事代表县政府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职责:监督检查企业对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作出评价,提出奖惩及人事任免建议。
(二)理顺监事监督体系。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代表县政府对监事进行管理,研究决定外派监事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监事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对县属国有企业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提出建议等权利。国有企业及董事会、经理层应自觉接受、全力配合监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三)突出监事监督重点。监事应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发展阶段、内控建设等情况,以企业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为重点,着力强化事中监督,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
(四)规范监事会任职要求。国有独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委派和企业职工代表共同构成,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企业中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科学监管,提高监督效能。
1.加强对企业改革改组重大事项的动态监督。监事要密切关注企业在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资产注入、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及时掌握动态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监事要把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监督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3.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将企业的财务检查和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年报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会计事务所受审计方式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加强与会计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对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对在年报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会计事务所,监事有权建议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将备库的中介机构退库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加强与财政、审计、纪检、财务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相互通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4.加强监事与企业意见交换。对确需企业自行纠正的一般性问题,监事要集体研究,对交换意见的内容作出决议,形成报告或意见书,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后与企业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
5.建立和实行警示整改制度。监事应在监管企业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示办公电话、重点联络人电话、电子邮箱,受理职工群众举报。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碍监事开展工作的行为,应出具警示意见书,提醒企业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并同时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认为企业必须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出具整改意见书。对县委、县政府或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要求企业整改的重大事项,由监事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限期整改。企业在收到整改意见书后,必须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抓落实,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同时抄报监事。监事在每年度末,要将发给企业的警示意见书或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整改意见书及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整理,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查。
6.企业应依法自觉接受监事监督。监事依法依规对监管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自觉接受监事的监督。企业与监事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对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等阻碍监事监督检查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及时通知监事列席有关会议。企业召开的党支部会议、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年度工作会议、半年度经济活动分析会和财务预决算会议等涉及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会议,应提前通知监事。监事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8.及时向监事通报企业重大事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大额资金调度、高管、中层人事变动、重大举报线索、重大违纪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安全维稳等问题,企业应及时向监事通报。
9.及时向监事报送有关资料。企业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改革改组方案和结果、会议纪要和记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外部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法律诉讼文本等重要文件资料以及监事监督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要及时报送监事。
10.监管企业应为外派监事提供便利的办公条件。监事所需经费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之前,暂仍列入企业预算。监事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监事办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培训、宣传、交通、通讯以及为监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等。
(三)加大成果应用,推动企业发展。
11.将监事监督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将监事发现的企业经营短板和经营风险等问题,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把监事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作为选拔、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重要参考。
12.充分听取吸纳监督意见。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应听取、参考监事的意见建议,充分运用监事监督检查报告等监督资料。
13.强化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监事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应督促跟踪企业建立整改责任制,设立整改台账,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对部分重大问题或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深入核查。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监事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监事工作,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涉及监事工作的各种问题和事项,为监事依法履职和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将支持监事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部署,统筹谋划,认真落实。
(二)加强监事履职保障。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合理设置和确定监事的机构编制、职务职级,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监事人员工作待遇。监事履职所需工作经费要予以足额保障。监事赴县外开展资产检查等工作必需的条件,相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监事队伍建设。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要严格审查任职资格和条件,选配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员担任监事,加强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监事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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