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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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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190000005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正政发〔2024〕3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

《正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正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落实县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县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

第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为民、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正宁。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一条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全面推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议的有关涉法涉规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或县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起草,审查、解释工作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承办。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并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七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县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乡镇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条  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有效推动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 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严格执行“三个不予上会”,即:未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的议题,不予上会;涉及多个部门工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予上会;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四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讨论事项,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确因参加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陪同上级领导调研、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必须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事由履行请假手续。在休假或请假期间,接到县政府重要会议通知且本人必须参加的,原则上要终止休假或请假返回参会。请假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不得自行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会。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印发。请示报告省市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纪会风,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五十六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八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签。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会签。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六十条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下列事项必须向县政府请示:⑴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规划、计划;⑵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信息;⑶应急事件信息;⑷涉及本县的重大舆情信息;⑸重大灾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信息;⑹重大安全事件信息;⑺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⑻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的争取和分配事项;⑼应向县政府请示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必须向县政府报告:⑴本乡镇、本部门重点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进展及完成情况;⑶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⑷列入县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⑸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⑹上级部门督办事项和督查检查反馈问题的工作进展和整改落实情况;⑺本乡镇、本部门涉及人员、资产、资金分配、规划布局调整的方案;⑻本乡镇、本部门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⑼单项工作在本行业受到的奖惩情况;⑽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本行业的重要政策;⑾应向县政府报告的其他事项。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程序,需请示报告的事项,乡镇、部门必须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重大事项要提出解决方案,报分管副县长研究决定或向县长报告,必要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坚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有法定时限要求的要在法定时限内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重大项目、重大任务的落实,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方案,统筹抓好落实。

第六十四条  严格会议、文件审核把关,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必须提前筹备,会议文件材料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研究,找准问题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审核把关,准备充分后再汇报分管副县长确定会议时间、制发文件。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照市上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实

 

第七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十一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县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县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七十二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突出解决问题,减少陪同人员。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乡镇、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需要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乡镇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八十一条  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县政府印发的《正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正政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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