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280000008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政办发〔202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正宁县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正宁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
正宁县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要求,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有序开展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依据省、市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紧扣“搬出安全、搬出绿色、搬出幸福”,聚焦“应搬早搬、应搬尽搬”,坚持“先行先干,据实结算”导向,在以点带面、以户带村的基础上,推进整村、整组(社)、整山头、整地、整沟壑、整流域搬迁,优先将受自然灾害威胁程度严重区域的群众纳入2024年搬迁计划,稳步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现安全保障、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多重效应。
2024年正宁县计划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80户,其中,9月底前完成30户(西坡镇1户,永正镇19户,周家镇2户,宫河镇4户,永和镇3户,三嘉乡1户)群众搬迁入住和旧宅拆除。同步完成50户(永正镇25户、宫河镇11户、周家镇4户、五顷塬1户、三嘉乡9户)搬迁对象的省、市、县三级认定和安置房建设工作,初步达到入住条件。对未上报2024年搬迁计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主动摸排,及时上报搬迁计划,确保辖区内受自然灾害威胁的群众全部搬出危险区域,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搬迁安置方式
在2022年、2023年搬迁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对“六类区域”内受威胁群众,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规定,因地制宜,因户施策,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其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积极引导群众到有就业条件的地方安置,逐步转变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生活好、能融入”的目标。
(一)集中安置
1.统规统建安置。在县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产业园区、中心村、旅游区等基础配套设施和民生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方,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建设集中安置区,鼓励和引导群众搬迁。
2.统规自建安置。在集镇、村庄等基础配套设施和民生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群众分户自建集中安置区。
(二)分散安置
1.购买房屋安置。搬迁对象自行购买省内城镇已建成的商品房、镇村既有闲置房屋等方式进行安置的,安置房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且不能位于六类搬迁范围内。
2.自建房安置。搬迁对象利用镇村闲置建设用地,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房屋进行安置的,安置房应按照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单跨6米跨度及以上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建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三)自有住房安置
搬迁对象在省域内已有安全住房,且迁出区旧宅于2022年3月以后拆除的,可将已有安全住房作为安置房,搬迁安置以旧宅拆除为准。
三、工作步骤
(一)搬迁对象确定(2024年2-3月)。召开推进会,对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认真开展摸排工作,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准确掌握搬迁户数(人数)、家庭状况、经济状况、住房现状、安置方式等基本情况,逐户签订搬迁协议、土地复垦协议,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镇乡(街道)复审、县审定”的程序,对各环节进行公示公告,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县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县级汇总后报市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搬迁数据库。按照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数据,基本形成年度搬迁对象数据库。
(二)规划选址建设(2024年4-5月)。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做好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把规划任务与安置选址、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深度融合,积极街接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村庄规划等,科学合理选址,做到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四避开”,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和中心村“四靠近”,产业能升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四达到”,坚决杜绝从旧的隐患点搬到新的隐患点。
(三)安置房验收(2024年6-7月)。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行乡镇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核、省级抽查,以县级验收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主体,严格落实《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统规统建安置的,安置住房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房时,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建立由乡镇、建设单位和搬迁群众三方共同盖章、签字的钥匙领取台账;搬迁时,各乡镇要同步做好人员及财产运送、入托入学养老服务、户籍医保社保关系迁转、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统规自建安置的,安置住房需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形成三方签字验收交房记录,或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商品房安置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无法提供的,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款缴纳凭证、领取钥匙通知单等证明材料。农村自建房安置的,应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验收,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新建房屋四角落实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上下圈梁、砂浆砌实砖墙等措施。自有住房安置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无法提供的,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款缴纳凭证、领取钥匙通知单等证明材料。
(四)生态搬迁安置(2024年8—9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建成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加强工作调度,加快工作节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搬迁入住进度。迁入区搬迁群众安置房户主身份信息(不动产登记证书)要和迁出区搬迁群众住房户主身份信息“一一对应”,避免造成搬迁群众居无定所。
(五)土地综合利用(2024年10—11月)。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要求,坚决杜绝“两头都占、两头都不稳”现象,确保消除安全与生态隐患,同步推进迁出区群众耕地耕种,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迁出区房屋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可由农户按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拆除,也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且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采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整村、整组集中搬迁,需要通过改造安全区域原有旧房,形成集中连片统一管理的用于存放农机、化肥、农药和种子等生产资料的用房的,由乡镇指导、群众自建方式进行,每户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
(六)开展考核验收(2024年12月底前)。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印发《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2024年度考核方案》,对照省领导小组历次会议精神,按照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等程序,聚焦主体责任落实、搬迁任务完成、后续扶持等内容,完成乡镇自验、县级初步验收、申请开展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市级考核工作。
四、资金安排
对搬迁户每户财政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原则上兑付至搬迁户,统一建设的集中安置区,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兑付至乡镇,由乡镇兑付),并提供每户5万元贷款政策,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承担,省、市、县(区)按8:1:1的比例贴息,期限5年。县政府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各类政策或项目资金,各金融单位要推出“住房贷”等金融产品,贷款期限能长则长,利率能低则低,根据实际县财政适当给予贴息补贴。通过加大资金筹措和整合力度,拓宽资金整合渠道,形成“10+5+N”资金筹措“政策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搬迁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级审核、乡镇落实”机制。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搬迁户的认定及安置选址审核工作,乡镇政府作为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搬迁工作各项任务,各乡镇政府应成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靠实工作责任,健全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工作专班力量,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养,提供有力人员保障,避免出现“专班不专”“人员两头跑”现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调度检查力度,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二)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责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认真梳理研究国家政策和省级方案标准,坚持目标导向、系统思维,明确时间节点,严密工作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救灾减灾生态补偿、乡村振兴、生态修复、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政策的切入点和契合点,打好“组合拳”,为搬迁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技术管理,做好数据库建设。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数据库建设使用,高质量、按时限做好数据库搬迁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做到数据库搬迁对象精准无误,资料齐全完备,数据标准规范、真实准确,对信息采集填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经查实后移送作风问题整治专责组。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搬迁工作考核督查通报制度,实行周报告、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制度。针对资金清算、审计发现、会议通报、调研督导反馈的各类问题开展“回头看”,主要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反馈问题是否整改销号、监管长效机制是否健全、旧房是否拆除、搬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通过倒逼责任落实。搬迁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搬迁资金和失职失责侵害搬迁群众利益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借助报刊、广播、电视、自媒体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全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借鉴推广复制的典型案例,不断提升搬迁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依据及范围认定标准
3.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标准
附件1
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为确保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有序推进和顺利完成,现将县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予以明确:
(一)县纪委监委:充分发挥联动监督机制,聚焦工作任务落实、职责履行等重点方面和规划选址、对象识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以精准监督保障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高质高效推进。
(二)县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各类政策和资金,指导做好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县财政局:负责向上级财政申请并下达补助资金,会同县直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筹措并拨付由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加强资金使用效率监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县自然资源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做好调度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核实划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指导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积极协调落实避险搬迁补助资金;指导做好避险搬迁群众原宅基地复垦复绿;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组织核实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生态敏感区搬迁范围,指导精准确定搬迁对象;指导配合做好避险搬迁迁出区、迁入区生态环境整治;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县住建局:指导做好避险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向上级部门争取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区建设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安置区做好供水、供热、供气、生活污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县水务局:组织核实划定河湖管理搬迁范围,指导精准确定搬迁对象,指导做好避险搬迁迁出区和迁入区水利设施建设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开展迁出区耕地综合整治,指导实施迁入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做好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流转等工作,指导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避险搬迁群众每户5万元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积极探索提供避险搬迁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后续产业帮扶的金融措施或金融产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实划定地震灾害危险区搬迁范围,指导精准确定搬迁对象,负责做好地震监测;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各乡镇:做好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组织搬迁群众代表实地考察安置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与群众签订搬迁协议,做好搬迁群众家庭资产和居住、生产用地处置以及安全运送工作;做好人口户籍审核,组织开展户籍迁转和学生学籍、医保、社保等关系的划转工作;做好避险搬迁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搬迁过渡期的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宅基地复垦复绿和户籍迁移等,迁入区住房分配入住、随迁子女入园入学、社会保障兜底、富民产业培育、各类权属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坚持基层党建与搬迁工作同步谋划,及时组建迁入区集中安置点党支部,建立党员联系群众服务机制,做好基层党组织优化提升工作,培养党员社区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社区自治,发挥示范带动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2
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依据及范围认定标准
一、搬迁类型
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类型包括:地质灾害威胁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暴雨山洪灾害受灾区、地震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敏感区。
二、搬迁政策依据及范围认定
(一)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1.政策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治理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或者工程治理。”
2.认定范围:纳入《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和县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3.认定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搬迁。
1.政策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以及居住在河道滩地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出和外迁。”根据2018年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的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将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组织有序调整退出。
2.认定范围:县级及以上河流型、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3.认定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
(三)生态敏感区搬迁。
1.政策依据:(1) 中办、国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2)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根据发展现状和需要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对具备条件的村庄,要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对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村庄,要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村庄,要加大力度实施避险搬迁。”
2.认定范围: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省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确定的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包括土地沙化敏感区和水土流失敏感区)。
3.认定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
(四)河湖管理范围及暴雨山洪灾害受灾区。
1.政策依据: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政策。
2.认定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确定的区域及因暴雨山洪灾害使群众受灾区域。
3.认定单位:县水务局
(五)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搬迁。
1.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生活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2.认定范围:《甘肃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上报国家封库的 165个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
3.认定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六)地震灾害避险搬迁。
1.政策依据: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2.认定范围:位于地震断裂带,并发生过地震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经济影响的区域。
3.认定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3
正宁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按照省、市最新决策部署要求,现将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标准予以明确,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迁出区验收标准
1.搬迁范围和对象是否在当年的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方案范围内,是否按照县级认定、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进行备案。
2.是否按照6类搬迁区域开展摸底调查,精准掌握搬迁群众基本情况;是否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乡镇复审、县审定”的程序,精准认定搬迁范围和对象。
3.乡镇搬迁户数、人数、经济状况、住房现状、耕作条件、搬迁意愿、安置方式、公示等资料是否齐全。
4.搬迁对象是否签订房屋拆除、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和复垦协议,限期拆除承诺书或拆旧复垦是否落实到位。
二、迁入区验收标准
1.统规统建安置的。统规统建安置区土地、规划、建设等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安置区水、电、暖、气接入和道路、绿化及其它基础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完备;生产生活设施是否达到搬迁入住条件;交房时,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组织成员单位,建立由乡镇、建设单位和搬迁群众三方共同盖章、签字的钥匙领取台账;搬迁对象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入住(房内有家具、厨具及必要生活用品);搬迁户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统规自建安置的。统规自建房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房屋质量监管等相关审批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县、乡人民政府开展统规自建安置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形成三方签字验收交房记录,或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商品房安置的。商品房安置是否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无法提供的,是否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款缴纳凭证、领取钥匙通知单等证明材料。
4.农村自建房安置的。自建房屋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房屋质量监管等相关审批手续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展验收;每户建筑面积是否达到70平方米以上;新建房屋四角是否落实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上下圈梁、砂浆砌实砖墙等工程措施;是否有县级以上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和房屋质量监管部门组织出具的相应鉴定报告。
5.自有住房安置的。是否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无法提供的,是否按要求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款缴纳凭证、领取钥匙通知单等证明材料。
三、搬迁信息系统验收
是否按时限做好数据库搬迁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是否做到数据库搬迁对象精准无误,资料齐全完备,数据标准规范、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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