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22000000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9-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64次常务会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正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庆阳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庆市财农〔2021〕1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结合我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涉农资金整合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以产业振兴为重点,延续执行脱贫攻坚期内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调整优化实施范围。2021-2023年,整合使用中央及以下财政涉农资金;2024-2025年,调整至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和重点村执行。未纳入整合范围和纳入整合范围未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整合资金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整合使用资金。
第三条 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涉农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管考核,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中央省、市县级层面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见附表)。
第五条 市县层面除中央明确不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对应配套资金及对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外,其他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原则上列出清单、全部纳入整合范围,主要为市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 资金保障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全县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继续按政策要求加大投入。各乡镇和涉农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要求,全力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需求。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村支持力度。过渡期,财政部门要尽可能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至少保持脱贫攻坚期的投入基数。
第八条 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原有渠道,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内或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不得指定具体项目和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任务,不得限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干扰、抵制涉农资金整合。未纳入整合范围和纳入整合范围未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整合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就业增收。整合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紫苏、花椒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第十条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的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城市相关支出等;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等;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乡镇本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因地制宜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指导培训,不得将负面清单事项和行业“搭车”项目纳入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按省级乡村振兴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纳入整合范围的项目资金,归集提供年度整合资金规模。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需要,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整合资金规模、整合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用途、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绩效目标、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要素,做到可操作、可考核。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按规定报审报备。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及时下达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统筹、加强调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钱等项目”。确定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整合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结余资金要继续整合使用,并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具体项目资金额度标准及操作细则由乡村自行确定。到人到户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建设类项目资金按国库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拨付到中标企业对公账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汇总报告。
第六章 整合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整合资金监管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确保整合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目标管理,落实动态监控责任;乡村振兴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责整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认真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保证整合资金使用不越“红线”、不撞“高压线”。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督促行业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及时组织做好整合资金的项目验收工作。各乡镇长、行业部门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强化督促指导和日常监管,对本行业安全有效使用资金负责。执行整合政策、履行整合职能。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一律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整合资金的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建立整合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将整合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使用情况纳入乡镇(行业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对整合资金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整合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归集和指标下达中,不按规定提出整合规模,收到分配方案后延迟下达指标;乡村振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不按规定下放权限影响政策落实,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拨付下达,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影响资金支付,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前期准备不充分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和损失浪费,未按职责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3.市县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附表1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国家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国家林草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国家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附表2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省乡村振兴局 |
2 | “两州一市(州)”省级资金 | 省乡村振兴局 |
3 |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 省民委 |
4 | 以工代赈省级资金 | 省发改委 |
5 |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 省水利厅 |
6 |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 省农业农村厅 |
7 |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 |
8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资金 | 省农业农村厅 |
9 | 农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①防沙治沙 ②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 | 省林草局 |
10 |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 | 省林草局 |
11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省生态环境厅 |
12 | 土地整治等补助资金 | 省自然资源厅 |
13 | 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 省住建厅 |
附表3
市县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市乡村振兴局 |
2 | 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县乡村振兴局 |
正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以及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投入规模,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最少保持上年基数。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市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对象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年度衔接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紫苏、花椒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发展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市县级资金可用于补充产业发展必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第七条 衔接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按规定继续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要按照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及资金拨付管理。乡村振兴、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提出当期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5个工作日内下达衔接资金预算指标。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县情实际,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乡村振兴局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到人到户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建设类项目资金按国库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拨付到中标企业对公账户。
第十二条 县级可从本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结余部分继续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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