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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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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09000001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1-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正宁县行政复议便民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请行政复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二、申请复议条件

1、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2、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4、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5、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复议需提交资料

1、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申请人是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提交相应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申请人系该行政决定上所列当事人,则无需另外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

5、申请人如需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复议地点及联系方式

正宁县司法局是正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地    址:正宁县山河镇山河路19号(县司法局308室)

联系电话:  0934-5987703

传    真:0934-5956807

网络申请地址:https://xzfy.moj.gov.cn/(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邮政编码:745300

六、办理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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