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027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司法局政务服务事项指南
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6、确定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 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居民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提交电子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经济困难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不服提出异议的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身份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案情简要说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经济困难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异议申请书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案件办结方可申领补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法律文书原件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案卷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审批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律师事务所、律师先进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先进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四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县(区)司法局推荐报告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无 |
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先进材料 | 提交电子或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 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 描述 | 备注 |
执业保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照片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着律师袍近期免冠照片;公职、公司律师提交着便着近期免冠照片。 |
单位同意执业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执业申请登记表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无 | 其他 | 【必要】 | 需带原件核对。 |
在职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相关证件需带原件核对。 |
法定依据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四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第十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因公致伤、致残、牺牲等需救助、抚恤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凡人民调解员建立的矛盾纠纷案卷或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报经县(区)司法局案件评查、审核,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区分为简易卷和疑难复杂卷,兑现人民调解员补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执业登记受理条件:(一)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二)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品行良好;(五)身体健康。 变更受理条件:(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二)需要变更或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注销受理条件:(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二)需要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资格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带原件核对 |
身份证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需要带原件核对。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考核鉴定意见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毕业证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需要带原件核对。 |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需带原件核对。 |
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需带原件核对。 |
执业申请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的律师;4、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资产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住所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设立申请书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办理流程
备注
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受理。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二)电话咨询
0934-6121473 徐智贤:13269545015(律师) 周端:18209341019(律师)
(三)网上咨询
https://zwfw.gansu.gov.cn/zhengning/grfw/rmdh/index.html
五、监督投诉
(一)现场监督投诉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二)电话监督投诉
0934-6121473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s://zwfw.gansu.gov.cn/zhengning/grfw/rmdh/index.html
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6、确定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 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居民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提交电子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经济困难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不服提出异议的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身份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案情简要说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经济困难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异议申请书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案件办结方可申领补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法律文书原件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案卷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审批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律师事务所、律师先进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先进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四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县(区)司法局推荐报告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无 |
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先进材料 | 提交电子或纸质文件1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 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 描述 | 备注 |
执业保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照片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着律师袍近期免冠照片;公职、公司律师提交着便着近期免冠照片。 |
单位同意执业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执业申请登记表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无 | 其他 | 【必要】 | 需带原件核对。 |
在职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相关证件需带原件核对。 |
法定依据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四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第十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因公致伤、致残、牺牲等需救助、抚恤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凡人民调解员建立的矛盾纠纷案卷或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报经县(区)司法局案件评查、审核,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区分为简易卷和疑难复杂卷,兑现人民调解员补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 | 提交纸质文件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执业登记受理条件:(一)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二)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品行良好;(五)身体健康。 变更受理条件:(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二)需要变更或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注销受理条件:(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二)需要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资格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带原件核对 |
身份证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需要带原件核对。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考核鉴定意见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毕业证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需要带原件核对。 |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需带原件核对。 |
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需带原件核对。 |
执业申请书 | 提交纸质文件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申办主体 | 个人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 |
事项类型 | 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的律师;4、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资产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住所证明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 | 【必要】 | 无 |
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设立申请书 | 提交纸质文件3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办理流程
备注
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受理。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二)电话咨询
0934-6121473 徐智贤:13269545015(律师) 周端:18209341019(律师)
(三)网上咨询
https://zwfw.gansu.gov.cn/zhengning/grfw/rmdh/index.html
五、监督投诉
(一)现场监督投诉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二)电话监督投诉
0934-6121473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s://zwfw.gansu.gov.cn/zhengning/grfw/rmdh/index.html
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账号+密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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