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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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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正宁县山河镇西街5号(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45300

联系电话:0934—6121014  6121715(传真)

监督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监督电话:0934-6121014

复议机构:正宁县司法局    联系方式:0934-6121473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正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正宁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正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不予受理范围

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规定的事项申请,将不予受理或答复。

附件正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正宁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