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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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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26000001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9-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县级金融顾问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县级金融顾问制度》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正宁县县级金融顾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全县金融营商环境,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金融专家、金融人才专业力量,促进正宁辖内企业高效对接金融服务和资本市场,有效提升企业投融资能力和金融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金融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正宁县县级金融顾问制度。

第二条  金融顾问是县政府委托金融工作部门通过选聘方式,运用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为企业提供金融咨询服务的专家队伍。

 

第二章   组建方式

 

第三条  金融顾问通过单位推荐和定向对接两种方式选聘。由辖内金融服务行业及有关部门推荐具有律师证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拥有金融业高管任职资格证人才,定向对接选聘县内各行业条件优异且有意愿的人才。

第四条  金融顾问需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作风优良、责任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突出,从事金融、法律、财会等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优先考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有重大项目融资服务经验的团队负责人,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负责金融顾问选聘相关工作,会同人行正宁支行进行资格审核,上报县委、县政府后,确定金融顾问名单。金融顾问聘期3年,期满考评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   顾问职责

 

第六条  金融顾问以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以兼职形式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企业解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市场动态,分析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形势,传递最新市场和行业动态信息;为企业提供金融知识培训,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发挥政金企沟通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金融政策、开展金融工作建言献策,促进金融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二)指导开展投融资业务。在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帮助企业科学安排融资结构,合理选择融资产品,协助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优化股权结构;做好债务管理,开展并购重组;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经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从金融角度观察企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梳理、评估企业风险状况及隐患,制定融资纾困方案,指导提升企业财务稳健水平,帮助企业保持生机活力。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定期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发现企业实际面临的困难问题,帮助企业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和处置预案,分析陷入困境企业受困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思路和工作措施;助力政府提升金融工作能力,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第七条  金融顾问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直接或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以金融顾问身份从事与金融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对违反相关行业规范、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县级金融顾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金融顾问准入、聘任、解聘工作;做好金融顾问日常联络管理、协调服务各项工作;组织金融顾问开展调研走访、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活动;负责对金融顾问的工作情况、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等。

第九条  县级首期遴选31家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企业,主要包括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县属国有企业、重点纾困帮扶企业等,后期根据服务情况动态退出和补充。遴选企业要加强与金融顾问的日常对接,及时向金融顾问通报企业相关情况,主动征求金融顾问意见建议,积极配合金融顾问开展工作,按照金融机构服务条件完善自身要件。

第十条  金融顾问以团队形式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每个团队原则上5人,由不同机构、不同专长的金融顾问组成,为不少于5户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企业按照服务需求和完成效果纳入和退出。金融顾问根据团队实际服务能力,在保障服务品质的前提下动态增加服务企业数量。金融顾问团队成员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对企业提出的金融服务问题,金融顾问第一时间提供咨询,本人不能解答的,协调团队成员解答,本团队成员不能解答的,由金融顾问办公室协调其他团队或单位予以解答。

第十一条  金融顾问团每月至少1次通过电话沟通、视频连线、实地调研等方式,向企业宣讲金融政策、金融产品,了解企业融资需求,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建议和服务,不定期向金融顾问办公室汇报金融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顾问办公室随时了解顾问开展金融服务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汇总有关意见和建议上报县政府;对金融顾问和金融顾问团队落实金融顾问制度情况每年进行考评,并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优秀金融顾问”“优秀金融顾问团”,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媒体上通报表扬、宣传推介。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协调各部门、有关机构积极支持金融顾问工作,并做好金融顾问服务专项经费预算、申报工作。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产事务中心等政府行业部门负责做好企业筛选、推荐和补充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尽可能为金融顾问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支持、时间安排、后勤保障等。

第十五条  各乡镇、县直部门、金融顾问团队做好金融顾问制度的宣传推介工作,积极挖掘金融顾问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典型案例,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合力营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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