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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04-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正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 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政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正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正宁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正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高全县质量发展水平,坚持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21〕81号)《庆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庆政办发〔2023〕1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由县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县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或组织,是指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五年评审1次,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
第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或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授予企业或组织,每届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县内或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企业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
第十四条 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委办。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的;
(二)近3年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有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违法记录的;
(三)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安全、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和现场评审专家组,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由3名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相关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的管理;
(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县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核,有序开展评审工作,并监督评审过程;
(五)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各乡镇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县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格条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推荐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评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推荐申报。每届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原则,提交《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性材料,经企业或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材料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现场查验、交流座谈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评审组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评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提出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和组织建议名单,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九条 表彰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甘肃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内部质量提升、社会公益活动和对相关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纪检监察人员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评审企业或组织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审专家和受评企业或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须对评审专家组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专家组须对接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有其他违反县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提请县政府予以撤销,收回奖牌、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可以标注“正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字样,并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七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满5年的企业或组织,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重新申报复评,与新申报的企业或组织按同样的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给予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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