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11000001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10-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正政办发〔2025〕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正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县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增强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正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并根据我县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正宁县行政区域内遭受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或毗邻县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正宁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县级层面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开展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协调沟通、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乡镇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乡镇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救灾资金和物资全过程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或虚报冒领。
2.3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县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指派或从正宁县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参与灾情评估、救援方案论证、重建规划咨询等工作,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交书面意见报告。
2.4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县防减救灾办动态更新并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2.5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2.6 应急抢险救灾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在县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相关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现场救灾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土保持管理局、防震减灾中心等应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县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或县应急管理局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等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统计报送、核查评估、研判分析、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未发生人员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情况下,受灾地所在乡镇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受灾基本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救援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受灾乡镇应当立即收集、汇总受灾基本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现场实施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救援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报县防减救灾办或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接报后2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受灾地乡镇在20分钟内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或省应急管理厅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接到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县应急管理局须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并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当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当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受灾乡镇每日须将前一日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续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直到灾害过程结束;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各村数据)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含分乡镇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累计值。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根据农业农村、水务等涉灾部门的核查评估结果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4 县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5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初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行业涉灾部门和专家全面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客观准确及时核定灾害损失并逐级上报。各级行业涉灾部门单位在接到本行业领域灾情后,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和分类分项核准工作,纵向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上报灾情的同时,横向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报送所在乡镇,由各乡镇收集汇总本辖区所有灾情统一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6 地震、暴洪、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组织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7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水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乡镇、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8 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减救灾办或应急管理局应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行业部门单位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布灾情信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在县委宣传、网信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常住人口25%以上或4.2万人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委应第一时间向市防减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核查、会商研判、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动态等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根据需要,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人武部、武警正宁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支持,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县乡村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公路段负责国道、省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县水土保持管理局指导受灾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信正宁分公司、移动正宁分公司、电信正宁分公司、铁塔正宁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正宁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乡镇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乡镇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乡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8)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县委网信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市防减救灾委。
(11)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乡镇和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常住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3万人以上4.2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县防减救灾委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核查、会商研判、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人武部、武警正宁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支持,指导、监督受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公安、县交通运输局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县乡村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公路段负责国道、省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县水土保持管理局指导受灾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正宁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乡镇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乡镇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乡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8)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县委网信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市防减救灾办。
(11)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乡镇和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常住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5万人以上3.3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县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委派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组织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核查、会商研判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人武部、武警正宁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厅、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支持,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县乡村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公路段负责国道、省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县水土保持管理局指导受灾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正宁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乡镇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乡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11)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灾乡镇和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常住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6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县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委派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核查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4)投入救灾力量。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人武部、武警正宁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县乡村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公路段负责国道、省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县水土保持管理局指导受灾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正宁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乡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8)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乡镇、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段、救助能力薄弱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时,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级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减救灾办)报告;乡镇启动四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减救灾办)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县防减救灾委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受灾乡镇统计摸排评估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应急救灾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争取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乡镇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考评。
6.2 冬春救助
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6.2.1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9月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县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县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核实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形成全县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6.2.2 受灾乡镇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确定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10月20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上报《冬春需救助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员一览表》,10月20日前完成“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冬春生活救助申报工作。
6.2.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和需救助摸底情况,在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省级、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商县财政局立即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迅速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标准动态管控机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自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也可向市级以上应急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申请支持解决。县防减救灾办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程),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局建设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核定并进行需求评估,确定因灾倒损住房重建修缮对象,建立健全台帐,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修缮台账报送市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6.3.2 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县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需救助情况。
6.3.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评估情况,联合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资金支持,制定县级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审核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复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3.5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人民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及工作经费,用于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下拨救灾资金,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3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5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救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县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县、乡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级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按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充分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乡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地震、水保、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至少2名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乡镇支援受灾乡镇、轻受灾乡镇支援重受灾乡镇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28日印发的《正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正政办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3.正宁县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4.正宁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流程图
5.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6.关于启动正宁县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模板)
7.关于终止正宁县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模板)
附件1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舆情动态,组织开展舆情应对,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2.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社会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抢险救灾、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县委网信办:协调、指导受灾乡镇、部门处置涉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储备局、县能源局、县国动办):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自然灾害防治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并协调推进。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负责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及时组织核查评估报送物资储备库灾害损失情况,统筹协调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能源局负责配合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供应需求;加强全县能源行业抗灾救灾工作,督促能源企业落实调度相关措施;负责督导监管范围内电力企业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活动;督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科学有序地做好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做好能源保供行业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各级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5.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并协调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6.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7.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急需重要生活消费品、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供需衔接和协调保障;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统筹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及无线电通信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对灾区无线通讯枢纽工程、通信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及设施进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安全鉴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做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受灾地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安置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负责做好公安系统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9.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受灾乡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社会组织和所属福利院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做好社会组织及福利院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10.县财政局:根据县级财力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临灾避险演练;统筹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为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等工作。县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火情处置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做好林草及基础设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负责组织对受灾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开展县城棚户区改造;参与制定城乡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指导受灾地做好市政设施和房屋倒损等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1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县辖公路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指导受灾地做好交通基础设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16.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受灾地做好水利基础设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1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领域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和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农户采取抢种补种、扩栏补养、设施修缮等措施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受灾地做好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负责衔接农业承保机构做好灾害勘查和定损理赔工作。
18.县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县内跨乡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受灾地做好饭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等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19.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受灾地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地做好文化广电旅游行业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2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2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22.县应急管理局(防震减灾中心):负责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县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和综合性应急救灾培训演练,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省市县乡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县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地震监测跟踪与分析研判,做好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调查,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防抗救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受灾地做好地震监测设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23.县政府外事办: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县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国(境)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友好城市等致县领导的慰问信函。
24.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安全责任和措施;核报、评估所监管企业的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县属监管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2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26.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7.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受灾地卫生疾病疫情防控工作。
28.县水土保持管理局:负责指导淤地坝、固沟保塬等水保工程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运行管理监测、重大险情预警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做好病险淤地坝下游群众的避险转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做好水保工程基础设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29.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30.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31.县人武部: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庆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2.武警正宁中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受灾地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33.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生自然灾害时,负责对遇险群众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处置因灾发生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参与其他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县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部署,协调异地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增援;负责组织森林消防专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做好气象基础设施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3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宁县监管支局:负责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灾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和金融支持等工作,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宣传灾害保险常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36.县邮政公司:组织协调受灾县地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等特殊服务的正常实施,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组织协调邮政系统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7.国网正宁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38.电信正宁分公司、移动正宁分公司、联通正宁分公司、铁塔正宁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属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根据需要发布重大灾情预警信息。
39.中石油正宁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抗灾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的油料供应和协调调用;加强行业基础设施管理,督促落实防灾减灾安全保障措施。
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单位、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附件2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兼任职务 | 负责人 | 单 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值班电话 |
主 任 | 段军亮 | 县政府 | 县委副书记 县长 | 6121014 | |
常务副主任 | 李红奎 | 县政府 | 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 ||
副主任 | 李 龙 | 县政府 | 副县长 县公安局局长 | ||
姚 伟 | 县人武部 | 部长 | 5952373 | ||
安 博 | 县政府办公室 | 主任 | 13884117521 | 6121014 | |
彭文新 | 县应急管理局 | 局长 | 13993475778 | 6123281 | |
成员
成员 | 秦彦伟 | 县政府办公室 | 副主任 | 13919611538 | 6121014 |
高小林 | 县委宣传部 | 副部长 | 13830441501 | 6121212 | |
师高峰 | 县委社会工作部 | 部长 | 13830464168 | 6120003 | |
刘 钊 | 县委网信办 | 主任 | 13830448568 | 6121212 | |
赵晓程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局长 | 13909345488 | 6121015 | |
冯建辉 | 县教育局 | 局长 | 13993454286 | 6121150 | |
师正伟 | 县科学技术局 | 局长 | 13830425862 | 5957877 | |
于 锴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局长 | 13994955376 | 6121398 | |
赵鹏年 | 县公安局 | 副局长 | 13830440355 | 6121035 | |
杨东平 | 县民政局 | 局长 | 13993485086 | 6120808 | |
王光瑞 | 县财政局 | 局长 | 18993458616 | 6121242 | |
李会明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局长 | 13830419636 | 5955515 | |
穆升华 | 县自然资源局 | 局长 | 18809346200 | 6121009 | |
先新恒 | 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 | 局长 | 13830415271 | 6122379 | |
王长民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局长 | 15109471703 | 6121304 | |
姚俊宏 | 县交通运输局 | 局长 | 13884117108 | 6121405 | |
王海宁 | 县水务局 | 局长 | 13884117833 | 6121403 | |
罗俊峰 | 县农业农村局 | 局长 | 18993423269 | 6121153 | |
巩晓争 | 县商务局 | 局长 | 18919349000 | 6121176 | |
杨晓敏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局长 | 13909342397 | 6121759 | |
范 琨 | 县卫生健康局 | 局长 | 13909345906 | 5951880 | |
彭李民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局长 | 13993495627 | 6121198 | |
张永强 | 县应急管理局 | 副局长 | 13919599381 | 6123281 | |
杨志周 |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主任 | 13884193113 | 6123718 | |
魏政文 | 县市场监管局 | 局长 | 18193482831 | 6122698 | |
魏志坚 | 县统计局 | 局长 | 13830435167 | 6121914 | |
杨东海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 | 13830495291 | 6121152 | |
侯小焕 | 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 局长 | 13993423146 | 6121503 | |
罗志立 | 县防震减灾中心 | 主任 | 13909340215 | 6123281 | |
彭 彪 | 县科学技术协会 | 主席 | 13919586906 | 6122799 | |
穆建权 | 县红十字会 | 常务副会长 | 13993495082 | 6126896 | |
甘 熠 | 县人武部 | 副部长 | 13919920770 | 5952373 | |
刘高杭 | 武警正宁中队 | 中队长 | 15682910715 | 5952300 | |
薛 磊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长 | 15719659696 | 5919320 | |
黄世谋 | 县气象局 | 局长 | 13909345889 | 6121340 | |
郭东锋 | 县邮政公司 | 总经理 | 15109342866 | 6121490 | |
常立权 | 中石油正宁销售分公司 | 经理 | 18893410011 | 6125433 | |
谢小刚 | 国网正宁县供电公司 | 总经理 | 18919345096 | 8548313 | |
刘少华 | 电信正宁分公司 | 总经理 | 15393438886 | 6121690 | |
王远昭 | 移动正宁分公司 | 总经理 | 15213890123 | 13993485000 | |
韩 欢 | 联通正宁分公司 | 总经理 | 18609340631 | 18609344393 | |
刘伟明 | 铁塔正宁分公司 | 总经理 | 18893406123 | - | |
县委办6121012 6121612(传真) | 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6121014 6121715(传真) | ||||
县应急局值班室 6123281 6261168(传真) | 县气象局6121340;气象台6121194 |
(注:以上人员如遇调整或电话变更时,本预案下次更新前不再更新,请各成员单位自行更新)
附件3
正宁县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综合协调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土保持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正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水务局、县水保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县气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武部、武警正宁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正宁县供电公司、电信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疏散群众、救援受灾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救灾物资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需,根据灾情及时安排资金,采购、调运急需救灾物资,掌握、解决受灾人员对各类救灾物资的动态需求。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市生态资源正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县水土保持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及时开展灾情评估,分析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评估信息,向上报送灾情信息。
救灾捐赠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社会工作部、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政府外事办、县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负责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接收救灾捐赠,解答接收救灾捐赠的有关问题,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外事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灾情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新闻媒体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灾情情况宣传。
应急保障组:由受灾乡(镇)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中石油正宁销售公司、中石化正宁销售公司等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调运,调配车辆及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生活用品;协调落实其他后勤保障事务。
善后处理组:由受灾乡(镇)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正宁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邮政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宁县监管支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后期灾后恢复重建,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附件4
正宁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流程图
附件5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损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公共服务设施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需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附件6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正防减救灾办发〔20 〕 号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启动正宁县县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针对我县 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 月 日 时启动正宁县县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7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正防减救灾办发〔20 〕 号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终止正宁县县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鉴于我县 灾情已基本稳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 月 日 时终止正宁县县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正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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